(2016)粤0112执22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力出版社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出版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2执227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被执行人:中国电力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6号,法定代表人:石玉东。关于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国电力出版社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萝法知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判决书,被告中国电力出版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合计2000元;案件受理费被告中国电力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10元。由于义务人中国电力出版社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本院以(2016)粤0112执2278号立案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2016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中国电力出版社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国电力出版社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经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机关、车辆登记机关等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中国电力出版社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2015)穗萝法知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国电力出版社有限公司应严格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必要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2执227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建军审判员 刘学洁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奇龙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