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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91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彭细飞、梁宗涛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细飞,梁宗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391刑初158号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细飞,男,1992年8月22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6年5月7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彭大成,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梁宗涛,男,1989年8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6年5月7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6〕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细飞、梁宗涛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0日、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林雪梅、代理检察员钟坚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细飞及其辩护人彭大成、被告人梁宗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5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彭细飞在大亚湾区霞涌黄金海岸“金海湾浴场”处向被告人梁宗涛租用水上摩托艇在海上游玩。彭细飞驾驶摩托艇在虎洲岛附近海域行驶时与梁宗涛驾驶的摩托艇相撞,致使梁宗涛驾驶的摩托艇上的被害人叶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查,彭细飞、梁宗涛均无水上摩托艇的驾驶资质,且梁宗涛无经营出租水上摩托艇的营业资格。案发后,彭细飞、梁宗涛委托家属与被害人叶某的家属在大亚湾区霞涌街道办的调解下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由彭细飞、梁宗涛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530000元人民币,并已实际履行,被害人的家属对彭细飞、梁宗涛的行为表示谅解。经鉴定,被害人叶某的损失程度及形态特征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水上摩托艇碰撞可以形成。经惠州港口海事处认定,彭细飞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梁宗涛应负次要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彭细飞、梁宗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彭细飞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彭细飞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起因条件是梁宗涛存在非法经营摩托艇,其次梁宗涛把摩托艇租给没有驾驶摩托资质的人,梁宗涛未告知相关注意事项,未履行法定职责,在两事故摩托车碰撞过程中,梁宗涛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梁宗涛的车速高于彭细飞的车速,彭细飞有明显的避让措施,但梁宗涛所在摩托艇未有避险措施。2、梁宗涛主观上不属于过失。3、彭细飞在事故中起次要作用,被告人彭细飞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得到对方的谅解,彭细飞的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彭细飞主观意识较轻,无前科。4、被告人彭细飞有坦白情节,悔罪态度好。5、本案产生的原因是梁宗涛的非法经营行为、违规出租水上摩托以及未做好安全告知义务。6、被告人彭细飞家庭比较困难。被告人梁宗涛辩称其有告知彭细飞的安全义务,其车速低于彭细飞的车速,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希望从轻处罚。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0日,被告人梁宗涛在霞涌黄金海岸金海湾海边开始经营摩托艇生意,供游客出租或乘坐。2016年5月5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彭细飞向梁宗涛承租了一条摩托艇,并驾驶该摩托艇在虎洲岛附近海域驾驶游玩。尔后,又有乘客被害人叶某乘坐梁宗涛驾驶的摩托艇出海游玩。被告人彭细飞驾驶载着潘某返回岸边时,因操作不当,碰撞到梁宗涛驾驶摩托艇的左后方,导致游客叶某的颅脑损伤、心脏右移、纵隔疝合并双肺挫伤、脾脏、右肾破裂大失血而死亡。被告人彭细飞、梁宗涛均无水上摩托艇的驾驶资质,且梁宗涛无经营出租水上摩托艇的营业资格。案发后,彭细飞、梁宗涛委托家属与被害人叶某的家属在大亚湾区霞涌街道办的调解下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被害人叶某家属接受赔偿53万元。其中彭细飞赔偿了12.8万元,梁宗涛赔偿16万元(另梁宗涛支付了抢救费8000元、殡仪馆停尸费3000元),霞涌街道办垫付资金缺口24.2万元,并已实际履行,被害人的家属对彭细飞、梁宗涛的行为表示谅解。经鉴定,被害人叶某的损失程度及形态特征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水上摩托艇碰撞可以形成。经惠州港口海事处认定,彭细飞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梁宗涛应负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彭细飞、梁宗涛明知他人报警而在医院或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且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调解协议书,证实被害人家属同意接受赔偿53万元,其中彭细飞赔偿12.8万元,梁宗涛赔偿16万元(另梁宗涛支付了抢救费8000元、殡仪馆停尸费3000元),街道办垫付资金缺口24.2万元,被害方家属于2016年6月7日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2、霞涌黄金海岸沙滩水域“5﹒5”娱乐水上摩托碰撞事故初步调查报告,经惠州港口海事处认定,水上摩托驾驶员彭细飞负责本起碰撞事故的主要责任,水上摩托驾驶员梁宗涛应负责本起碰撞事故的次要责任。3、合同,梁宗涛于2016年3月10日承租金海湾海边,租金2万元。4、到案经过,证实霞涌边防派出所于2016年5月5日12时06分接到110转警,称有一名男子在霞涌虎爪岛海上开摩托艇被撞,现在惠亚医院抢救。接警后,民警与报警人崔某(此人为梁宗涛好友,事故发生时崔某驾车送死者叶某到惠亚医院抢救)联系,报警人称伤者正在大亚湾惠亚医院抢救。在民警到达惠亚医院后当即得知被撞者叶某已因抢救无效死亡,民警就将在惠亚医院的彭细飞带回调查,彭细飞如实交代了整个案发过程。民警当天到事发地点取证,梁宗涛在案发现场等着民警过去反映情况,并如实讲了事件的经过。2016年5月7日22时许,民警在霞涌熙康宾馆向彭细飞、梁宗涛当场出示传唤证,将两人传唤至大亚湾区公安局霞涌派出所办案中心接受调查,并于5月8日对彭细飞、梁宗涛宣布拘留。5、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彭细飞、梁宗涛的身份情况,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二)证人证言1、证人崔某的证言:2016年3月,梁宗涛买了两条摩托艇停靠在金海湾档口招揽生意。2016年5月5日,在金海湾发生一起摩托艇相撞的事件,当时我在档口看店,听见有人喊落水,我才跑过去看发生什么事。我见是朋友梁宗涛就马上开快艇过去。事后我积极参与了现场急救和送医院及在办理医院相关手续和费用。后来医生说抢救不过来,我就报了警。2、证人杨某的证言:2016年5月5日,我和叶某、曾某到霞涌海边玩,我和叶某坐了水上摩托车,和驾驶员讲好了沿着虎洲岛转一圈回来,费用为100元。我们上了摩托车后,驾驶员说你自己想开也可以,我就把摩托开到海中间,驾驶员坐中间,叶某坐在最后面。在海中间转了半圈调完头要回去的时候,驾驶员说他来开,然后驾驶员就坐在摩托车的中间来控制驾驶摩托车,驾驶员说要去找另一辆摩托车上的人说一下事,他开了几百米远的时候,跟另外那辆摩托车招了一下手,叫他们把摩托车开过来,对方摩托车就很快朝我们开过来,那个驾驶员看到对方那么快就把摩托车朝右拐了一点,结果那个摩托车就撞到我们的尾部,叶某掉到水里后就昏迷了,只有救生衣把他浮在水面上,驾驶员跳到水里去救他,他拖不动叶某,叫我也下水,后来又来了一艘快艇,我们把叶某放在快艇上开到岸边,做了一些心肺复苏的动作,叶某吐了一口血,但是一直没有醒过来,在医院抢救的时候我们就打电话报警了。大概抢救了半个小时,医生说叶某抢救无效死亡。3、证人潘某的证言;2016年5月5日,彭细飞租了水上摩托车载着我出海,彭细飞开的很快,我叫他慢点,他就减了速。出海一两分钟后,我听到“嘭”的一声就撞了,感觉自己被抛得很高,然后掉到海里浮了起来,然后有人开快艇过来把我们救上岸。4、证人石某的证言:2016年5月5日,彭细飞花了400元向一名30多岁的男子租了一辆水上摩托艇,那名男子简单告诉了我们按键的开关、油门,并说了一些注意事项,还给了救生衣给我们。彭细飞载着潘某出海转了一下,返程时与一辆水上摩托艇相撞了,彭细飞和潘某掉海里了,对方水上摩托艇有三名男子,我向店家反映,店家有两人开着一辆飞艇过去施救,对那名男子进行心胸按压,没有反应,后被送到医院去了。5、证人肖某的证言:彭细飞开着摩托艇带着潘某往海滩方向开的时候,一个教练坐在另外一条水上摩托车带着两个人,飞快的从彭细飞开的水上摩托车侧面开过来,一下子和彭细飞的水上摩托车就撞上了,我看到水上摩托车翻了,所有人都落水了。等了有一两分钟,我看到有条快艇出海去把人救上岸。6、证人曾某的证言:我和杨某、叶某一起到了熊猫黄金海岸沙滩处,有个胖男子过来问我们要不要玩水上摩托艇,并说100元跑一趟,我觉得危险,就说不玩。叶某说想玩,他就和杨某一起玩了,教练驾驶摩托艇载着杨某和叶某出海绕了一个岛就返回了,在返回的途中,与另一辆水上摩托艇发生碰撞,我在岸边看到教练跳进了水里,杨某也跳进了水里,应该是要去救叶某。沙滩上有人开着飞艇到事发海域将杨某和叶某带回沙滩。7、证人于某的证言:我在金海湾浴场搭建的浮桥中间洗快艇的时候,两条水上摩托车已经撞到一起,梁宗涛跳到海里拖着一个人,华仔过来开着快艇去救人,梁宗涛把水里拖着的那个人托上水上摩托车,我和崔某把那个人拉上快艇运上岸,就开车去了惠亚医院,后面医生抢救不过来,崔某就报警了。两条水上摩托车都是梁宗涛的。(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彭细飞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5月5日10点多,我和老乡石某、肖某、潘某到霞涌海边玩。一个年约30岁的男子问我们要不要玩水上摩托艇,说可以出租给我们驾驶。我和潘某就交了400元,我驾驶水上摩托艇载着潘某在海上开着摩托艇,对面当时也来了一辆水上摩托艇,是所谓的水上摩托艇教练开的,当时他搭载着两名男性游客。当时双方都比较快,我也不是很会操作,在差不多迎头撞上的时候,双方都各自打方向,我的摩托艇撞到对方坐在最后面的游客身上,导致他下水,我和潘某也一块落水。教练赶紧把他捞上岸,并且帮忙做人工呼吸和胸外按压。我们看到不对劲,档口的老板赶紧开车载我们和那个人去医院,在医院抢救了差不多半个小时,医生说不行了,老板那边的朋友才报警。我没有驾驶水上摩托艇的资质。2、被告人梁宗涛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5月5日10点多的时候,有两男两女共四名游客来霞涌黄金海岸金沙滩向我租用摩托艇游玩,租金400元。我问这四名游客是否需要配教练,他们说不用。于是我把摩托艇交给他们并教他们如何操作,特地叮嘱他们紧急情况下要熄火,还跟他们说不要追着其他的船跑,进出码头要慢一点。过了5分钟,又有另外三名游客过来找我,其中2人准备租摩托艇万,我就说开艇出海带他们玩一圈,价格100元,他们就同意了。之后我们就开艇出海了,当时我坐在摩托艇中间,前后各坐一个游客,由我驾驶摩托艇。过了一会,我就问坐在我前面的游客是否要开一下,他说想自己开一下。于是他就自己开了一会,转了一圈。后来快到码头的时候,又换我开了,突然发现我正对面开来一艘摩托艇,开的飞快,向我冲来,我还向他们摆手,让他们避让,他们没有避让,我试图躲掉,但是没有躲掉,之后他们就直接撞上我的摩托艇了,这艘撞过来的艇就是我先前租给那四名游客的其中2人开的。撞了船之后,我就发现坐在我后面的游客和撞我艇的2名游客落水了,其中坐我后面的游客受伤了,我就赶紧把他抱起来放回摩托艇上,崔某开了一艘快艇拉回岸上,我们帮他做了人工呼吸和胸外按压,但是没有效果。金海湾沙滩的经营者孟某、胡某和司机马明治以及伤者的朋友2名游客,还有撞艇的那名游客就一起把伤者送去了医院。大概12点多的时候,我给胡某打电话,他说伤者已经医治无效死亡了。后来崔某通知我们这边说人不行了,也报警了,要我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我一共经营2艘摩托艇,就我一个教练,是从2016年3月10日经营这个项目。(四)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经检验,死者叶某系因颅脑损伤、心脏右移、纵隔疝合并双肺挫伤、脾脏、右肾破裂大失血而死亡。(五)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1、辨认笔录:经潘某、肖某、彭细飞辨认相片,辨认出梁宗涛系发生摩托艇碰撞的驾驶员;经梁宗涛、杨某、辨认相片,辨认出彭细飞。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地点位于大亚湾霞涌虎洲岛附近海域。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来源合法,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彭细飞在驾驶摩托艇过程中,因没有操作经验,未充分注意安全,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梁宗涛在无证经营摩托艇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细飞、梁宗涛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被告人梁宗涛的罪名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变更。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梁宗涛的行为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重大责任事故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中“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本案中,被告人梁宗涛非法经营水上摩托艇的娱乐项目,在经营活动期间发生事故导致一人死亡,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按照适用法律的规则,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故本案被告人梁宗涛应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彭细飞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视为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梁宗涛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视为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细飞没有摩托艇驾驶经验,贸然驾驶摩托艇在水上游玩,未能采取安全速度航行,是碰撞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被告人梁宗涛未经批准经营摩托艇活动,未能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这是惠州港海事处基于本次事件经过调查研究得出的结论,应予采信。故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彭细飞负次要责任的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彭大成提出被告人彭细飞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得到对方的谅解、无前科、坦白、悔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梁宗涛提出其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希望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细飞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7日至2017年5月6日止。)二、被告人梁宗涛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7日至2017年3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卓建新审 判 员  房耀庆人民陪审员  张 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健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