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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96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岳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9621号原告:岳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忠,宿州市埇桥区永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某,男。岳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岳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岳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岳某负担。审判员  程家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淑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