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5执45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郑世辉与何振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世辉,何振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5执455-2号申请执行人郑世辉,男,1970年6月17日,瑶族,广西灌阳县。。被执行人何振国,男,1975年8月19日出生,民族汉族,住所地兴安县。。本院在执行郑世辉申请执行何振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何振国按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申请人亦领取了案件的全部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14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正胜代理审判员 李夷平代理审判员 蒋光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尹冬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