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22执5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咸云山申请执行刘爱娣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云山,刘爱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2执507号申请执行人咸云山,男,1957年8月17日出生,住淇县。被执行人刘爱娣,女,1968年7月10日出生,住淇县。本院在执行咸云山申请执行刘爱娣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爱娣已按照(2016)豫0622民初62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622民初6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方新杰执行员 史金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文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