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2民初第29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XX,兰恭修,兰恭和,兰玉梅,兰玉琦,杨淑敏,纪清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兰玉梅,兰恭修,兰恭和,兰玉琦,纪清萍,杨淑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民初第2919号原告:XX,男,汉族,1984年8月15日出生,现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被告:兰玉梅,女,汉族,1935年7月1日出生,现住青海省西宁市。被告:兰恭修,男,汉族,1938年12月27日出生,现住通化市。被告:兰恭和,男,汉族,1949年8月11日出生,现住通化市。被告:兰玉琦,女,汉族,1954年12月6日出生,现住通化市。被告:纪清萍,女,汉族,1958年2月1日出生,现住通化市。被告:杨淑敏,女,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兰玉梅、兰恭修、兰恭和、兰玉琦、纪清萍、杨淑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XX负担50.00元,返还给原告XX50.00元。审判员 陈炳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