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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2民初第29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XX,兰恭修,兰恭和,兰玉梅,兰玉琦,杨淑敏,纪清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兰玉梅,兰恭修,兰恭和,兰玉琦,纪清萍,杨淑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民初第2919号原告:XX,男,汉族,1984年8月15日出生,现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被告:兰玉梅,女,汉族,1935年7月1日出生,现住青海省西宁市。被告:兰恭修,男,汉族,1938年12月27日出生,现住通化市。被告:兰恭和,男,汉族,1949年8月11日出生,现住通化市。被告:兰玉琦,女,汉族,1954年12月6日出生,现住通化市。被告:纪清萍,女,汉族,1958年2月1日出生,现住通化市。被告:杨淑敏,女,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兰玉梅、兰恭修、兰恭和、兰玉琦、纪清萍、杨淑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XX负担50.00元,返还给原告XX50.00元。审判员  陈炳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