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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7执15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贾梅与刘光荣、李小荣、李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梅,刘光荣,李小荣,李小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7执1504号申请执行人贾梅,女,1966年8月25日出生,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被执行人刘光荣,男,1976年4月23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李小荣,男,1981年8月4日出生,户籍地陕西省神木县。被执行人李小霞,女,1978年11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贾梅与刘光荣、李小荣、李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3日做出的(2015)伊民初字第33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韩刘光荣、李小荣、李小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贾梅于2016年7月22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6年7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刘光荣、李小荣、李小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光荣、李小荣、李小霞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我院综合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鹏程代理审判员  高莉芳代理审判员  刘益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秀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