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9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荣伟与被执行人李春兰、杨海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荣伟,李春兰,杨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9执224号申请执行人张荣伟,男,1962年4月18日出生,住所地克山县克山镇石油公司楼3单元601室,证件号码230229196204180351。被执行人李春兰,地址克山县双河乡乡直。被执行人杨海涛,地址克山县双河乡直。张荣伟与李春兰、杨海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克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4日作出的(2015)克商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春兰、杨海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荣伟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春兰、杨海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荣伟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克山县人民法院(2015)克商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建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