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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执21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魏承杰与张玉财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承杰,张玉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2184号申请执行人魏承杰,男,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张玉财,男,193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大武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民初118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玉财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13161元(执行标的:13065元、执行费96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