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执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刘志刚与叶春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刚,叶春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执字第592号申请执行人刘志刚,男,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李炉乡。被执行人叶春章,男,198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梅河口市河南街业家村一组。本院在执行(2013)梅民初62号民事判决原告刘志刚与被告叶春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3)梅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殿龙审判员 马万德审判员 隋亚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