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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2执保8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徐刚与被申请人张家利、孔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刚,张家利,孔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保822号申请人:徐刚,男。被申请人:张家利,男。被申请人:孔涛,男。申请人徐刚与被申请人张家利、孔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樊徐刚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家利、孔涛的银行存款137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徐刚以其东南小轿车(牌号为:湘LG12**)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家利、孔涛的银行存款137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谷奕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雷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