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执31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刘红梅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梅,郑冬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3127号申请执行人刘红梅,女,1981年3月21日出生,被申请执行人郑冬艳,女,1972年2月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红梅与被申请执行人郑冬艳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年京01**民初018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此案后,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暂无财产执行,现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可待有其执行线索后再申请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京0114执3127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洪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