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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执31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刘红梅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梅,郑冬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3127号申请执行人刘红梅,女,1981年3月21日出生,被申请执行人郑冬艳,女,1972年2月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红梅与被申请执行人郑冬艳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年京01**民初018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此案后,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暂无财产执行,现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可待有其执行线索后再申请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京0114执3127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洪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