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民初99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原告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伟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成都伟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9945号原告: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法定代表人:周子安。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男,公司员工。被告:成都伟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赵伟。原告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伟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 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鹏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