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423民初8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西贵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龙州曙辉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贵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龙州曙辉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423民初817号原告:广西贵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幸福路100号。法定代表人:但昭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秋莎,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西龙州曙辉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城东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洪加荣,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广西贵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龙州曙辉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日立案。原告广西贵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贵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30元,减半收取计1465元,由原告广西贵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负担。审判员 覃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明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