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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4民初13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宜城市页岩砖行业协会与杨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城市页岩砖行业协会,杨发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4民初1336号原告:宜城市页岩砖行业协会,住所地:宜城市流水镇莺河村三组。法定代表人:步少清,该协会会长。委托代理人:郝海清,湖北襄江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发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城市页岩砖行业协会诉被告杨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城市页岩砖行业协会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城市页岩砖行业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由原告宜城市页岩砖行业协会负担。审判员  何云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