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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民初47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原告贾永民诉被告雷福贤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4742号原告:贾某某,男,195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雷某某,女,1956年1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某承担。审 判 员  吕江晖代理审判员  毋俊利人民陪审员  闫 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孟 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