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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民初105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5

案件名称

原告晋江市凯嘉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欣悦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江市凯嘉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晋江欣悦鞋业有限公司,晋江市凯嘉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晋江欣悦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2民初10599号原告:晋江市凯嘉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苏义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秀谨,女,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系该公司财务人员。被告:晋江欣悦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朱丽丽,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晋江市凯嘉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嘉公司”)与被告晋江欣悦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秀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欣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欣悦公司支付原告凯嘉公司货款160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欣悦公司因经营需要向原告购买鞋材机械。2015年8月21日,经对账,被告欣悦公司确认拖欠原告货款200000元。被告仅于2015年9月24日支付货款40000元,至今拖欠原告货款160000元。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拒不支付货款。为此,原告提供《订货合同》两份和《晋江市欣悦鞋业往来累计结欠单》予以证实。被告欣悦公司未作答辩。本院认为:被告欣悦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进行答辩、举证和质证,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内容、形式合法,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2月25日,原、被告签订订货合同,由原告向被告出售EVA射出发泡成型机一台,单价450000元,并约定签订合同时预付定金30000元,提机前再付200000元,余款220000元在机台安装调试二个月后每月付款22000元直至付清款项。2013年3月17日,原、被告签订订货合同,由原告向被告出售EVA成型机一台,单价450000元,并约定签订合同时预付定金50000元,提机前再付100000元,余款300000元在机台安装调试后每月付款25000元直至付清款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付机台设备,但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2015年8月21日,经对账,被告欣悦公司确认拖欠原告货款200000元。对账后,被告付款40000元,尚拖欠原告货款160000元。后经催讨,被告拒不支付货款。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凯嘉公司与被告欣悦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欣悦公司拖欠原告货款160000元,事实清楚,应承担清偿责任。被告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请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60000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欣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晋江欣悦鞋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晋江市凯嘉机器制造有限公司货款1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750元,由被告欣悦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汀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关 恒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