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83民初33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全远盛与朱良钦、林桂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远盛,朱良钦,林桂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3民初3367号原告:全远盛被告:朱良钦被告:林桂珍原告全远盛与被告朱良钦、林桂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全远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全远盛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寓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 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