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2执33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淑彩与杨艳玲保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淑彩,杨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2执33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淑彩。被执行人杨艳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02民初755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艳玲银行存款10108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进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