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11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铜陵市西部鹰汽贸有限公司与徐根青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市西部鹰汽贸有限公司,徐根青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11民初593号原告:铜陵市西部鹰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李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树影,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徐根青,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无为县。原告铜陵市西部鹰汽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根青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市西部鹰汽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铜陵市西部鹰汽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寿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思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