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1民初48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朱文英与郭正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英,郭正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1民初4821号原告朱文英,女,197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委托代理人胡建文,男,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系原告朱文英丈夫。被告郭正方,男,196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原告朱文英与被告郭正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郭正方立即支付借款人民币14000元及利息144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陆高峰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郭正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高峰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文英及委托代理人胡建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正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5年8月3日,被告郭正方曾以买机器为由向原告朱文英借款人民币15000元,其中10000当场出具借条,约定月息1.2%,2016年8月3日归还。另外5000元因借给被告临时周转,需及时归还,故当时未在借条上载明,三个月后被告还款1000元。后被告于2016年7月9日补写4000元的借条,约定2016年8月3日归还。逾期后经原告催讨无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郭正方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4000元及利息1440元(其中借款10000元的利息按月利率1.2%从2015年8月3日起至2016年8月3日止),本息共计人民币1544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本案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的借贷法律关系成立。被告郭正方理应按照约定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可依法作出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正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朱文英借款人民币14000元及利息1440元(其中借款10000元的利息按月利率1.2%从2015年8月3日起至2016年8月3日止,之后按月利率1.2%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102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郭正方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陆高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李梦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