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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4民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雷某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4民初870号原告:雷某某,男。被告:周某某,女。原告雷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雷某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自行撤回要求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是行使其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雷健君审 判 员  刘 凤人民陪审员  周继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邓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