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4民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雷某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4民初870号原告:雷某某,男。被告:周某某,女。原告雷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雷某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自行撤回要求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是行使其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雷健君审 判 员 刘 凤人民陪审员 周继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邓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