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宁忠仁与陈德民、延边德民粮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忠仁,陈德民,延边德民粮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宁忠仁,男,1965年9月23日生,住吉林省珲春市。被执行人陈德民,男,1966年5月18日生,住吉林省龙井市。被执行人延边德民粮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龙井市。法定代表人陈德民,经理。申请执行人宁忠仁与陈德民、延边德民粮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5日作出的(2012)龙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宁忠仁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执行5160元后,申请人再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再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龙执14号执行案件对(2012)龙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云峰执行员 金成一执行员 崔 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敬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