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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执字第95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宋加领与孙从旗、孙从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加领,孙从旗,孙从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固执字第951-5号申请执行人:宋加领,男,195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孙从旗,男,1979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孙从化,男,1970年1月30日初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固民二初字第0017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孙从旗、孙从化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从旗、孙从化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孙从化拥有车号为皖C×××××车辆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孙从化所有的车号为皖C×××××车辆一辆。限从查封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对查封的车辆依法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小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晓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