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4执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镇平县支行申请执行张云兴、温国刚、王丰昌、温贺、赵秀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豫1324执字第731号张云兴温国刚王丰昌温贺赵秀兰:你们与镇平邮政储蓄银行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豫民初字第12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通知如下:一、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支付迟延屡利息(金),同时支付案件执行费500元。二、逾期拒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对你采取罚款、拘留强制措施,同时将你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对你在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市场准入、政府扶持、资质认定、出境入境、乘坐飞机、高铁等方面予以信用惩戒。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审判员 :李玉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 赵 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