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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齐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市双龙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齐齐哈尔瑞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双龙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瑞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齐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双龙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安居小区。法定代表人赵宝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齐齐哈尔瑞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二〇三地段一号楼三区三十四号。法定代表人赵文兴,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第(2013)齐民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的齐齐哈尔市双龙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齐齐哈尔瑞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和,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齐商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常国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学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