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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81执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炳仁与被执行人薛树国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炳仁,薛树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81执第683号申请执行人林炳仁,男,住同江市。被执行人薛树国,男,住同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炳仁与被执行人薛树国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高伟同意此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881执第6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边青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天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