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81执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炳仁与被执行人薛树国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炳仁,薛树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81执第683号申请执行人林炳仁,男,住同江市。被执行人薛树国,男,住同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炳仁与被执行人薛树国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高伟同意此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881执第6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边青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天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