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民初31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1)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与王兴敏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王兴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3174号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锦江区顺江路118号2-5幢一至三层。法定代表人:廖晓露,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志英,该单位职员。被告:王兴敏,女,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兴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8.00元减半收取1,019.00元,由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邢子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春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