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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4执17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王智与天津盛世联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智,天津盛世联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津01**执终1797号申请执行人王智。被执行人天津盛世联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小健,总经理。案由: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王智与被执行人天津盛世联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二初字第91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执行款1045914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且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相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已经书面申请法院延期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4执1797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国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