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7执8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胡素梅申请执行被申请人胡素华、余海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素梅,胡素华,余海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7执842号申请执行人胡素梅,女,1966年11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胡素华,女,1958年7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余海民,男,1958年2月3日出生。胡素梅与胡素华、余海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1727民初1723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9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0月8日,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胡素华、余海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胡素华、余海民及其共有存款(收入)21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红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已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