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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民初17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安徽鑫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芜湖世纪建设有限公司、芜湖世纪建设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鑫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芜湖世纪建设有限公司,芜湖世纪建设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1702号原告:安徽鑫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秦集镇高速公路料场。法定代表人:朱安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荟荟,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苏敏,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世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芜湖中路延伸段原质检大楼5楼508室。法定代表人:俞启海。被告:芜湖世纪建设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滨小区6号楼312。法定代表人:孙兆世。原告安徽鑫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世纪建设有限公司、芜湖世纪建设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崔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宏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