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4民初17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安徽鑫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芜湖世纪建设有限公司、芜湖世纪建设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鑫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芜湖世纪建设有限公司,芜湖世纪建设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1702号原告:安徽鑫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秦集镇高速公路料场。法定代表人:朱安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荟荟,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苏敏,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世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芜湖中路延伸段原质检大楼5楼508室。法定代表人:俞启海。被告:芜湖世纪建设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滨小区6号楼312。法定代表人:孙兆世。原告安徽鑫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世纪建设有限公司、芜湖世纪建设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崔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宏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