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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827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柏建荣与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建荣,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82742号原告:柏建荣,女,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14号。法定代表人:彭文成,总裁。委托代理人:信莉,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柏建荣诉被告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建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红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晓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