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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40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金水区人民法院刑二庭移送执行马俊奇、郑军、陈红钦、梁玉梅、沈杰梅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俊奇,郑军,陈红钦,梁玉梅,沈杰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4047号被执行人马俊奇,男,195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郑军,男,197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被执行人陈红钦,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梁玉梅,女,195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颖河路***号附*号。被执行人沈杰梅,女,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刑二庭移送执行马俊奇、郑军、陈红钦、梁玉梅、沈杰梅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刑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马俊奇、郑军、陈红钦、梁玉梅、沈杰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二庭于2016年4月14日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杨宪宾名下车牌号为XXX**的汽车予以查封、扣押。二、责令马俊奇、郑军、陈红钦、梁玉梅、沈杰梅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扣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商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