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02执6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鸣放与焦作市建港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鸣放,焦作市建港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02执671号申请执行人王鸣放,男,汉族,1958年2月25日出生,住址:焦作市解放区。被执行人焦作市建港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果园路19号。法定代表人:施家琴。本院在执行王鸣放申请执行焦作市建港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股票、无汽车、无可供执行的房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够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解放区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149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苗滋滨审判员 宋海燕审判员 程志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谷伟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