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3民初29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汤龙强诉被告南陵县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龙强,南陵县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3民初2958号原告:汤龙强,男,汉族,住南陵县。委托代理人:殷俊,安徽真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陵县医院,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法定代表人:焦庆华,院长。委托代理人:彭选能,安徽春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汤龙强诉被告南陵县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汤龙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龙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汤龙强负担。审 判 员 张国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马 燕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