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2民初22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宾诉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宾,李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2民初2267号原告陈宾,男,198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双辽市。被告李龙,男,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宾与被告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与被告自行和解,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原告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宾撤回起诉。审判员 于得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宏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