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4执7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罗于林申请执行邱付华、威远县靖和镇建筑有限公司、昭通市昭阳区山丫口煤矿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于林,邱付华,威远县靖和镇建筑有限公司,昭通市昭阳区山丫口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4执7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于林。被执行人:邱付华。被执行人:威远县靖和镇建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昭通市昭阳区山丫口煤矿。本院依据本院(2016)川1024民初32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罗于林申请执行邱付华、威远县靖和镇建筑有限公司、昭通市昭阳区山丫口煤矿其他合同一案中,为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邱付华、威远县靖和镇建筑有限公司、昭通市昭阳区山丫口煤矿的银行存款26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邱付华、威远县靖和镇建筑有限公司、昭通市昭阳区山丫口煤矿价值26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叶宏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洪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