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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执16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陈某与湖北珩生五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湖北珩生五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1685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女,199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被执行人湖北珩生五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张化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6)鄂0116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某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年9月5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28691.27元及利息。诉讼费4730元、执行费340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2016)鄂0116执168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湖北珩生五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2016)鄂0116执201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相同。为了方便案件的执行,特将(2016)鄂0116执1685号案件合并至(2016)鄂0116执2012号案件中执行,故(2016)鄂0116执1685号案件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6)鄂0116执1685号案件合并至(2016)鄂0116执2012号案件中执行。二、终结本院(2016)鄂0116执1685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建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建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