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328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司庭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庭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28刑初16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司庭治,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河南省洛宁县,案发时租住在洛阳市中门。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5年11月25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8日经洛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洛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洛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诉刑诉(2015)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司庭治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2016)豫0328刑初63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司庭治提出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3刑终21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洛宁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8刑初6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洛宁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鲍晓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司庭治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洛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贩卖毒品2015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司庭治在洛阳市内先后将冰毒贩卖给徐某、王某等人。2015年11月5日,司庭治在洛阳市中州路与玻璃厂路交叉口玻璃厂家属院的租住处被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在司庭治租住处搜出13包冰毒(净重17.85克)、吸毒工具及电子秤等物品。后经洛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缴获的疑似毒品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二、容留他人吸毒1、2015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司庭治在其位于洛阳市西工区西下池的出租屋内容留刘某吸食冰毒。2、2015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司庭治在其位于洛阳市西工区西下池的出租屋内容留贾某吸食冰毒。3、2015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司庭治在其位于洛阳市中州路与玻璃厂路交叉口玻璃厂家属院租住处容留贾某吸食冰毒。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司庭治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司庭治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司庭��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司庭治辩称:中州路与玻璃厂路的房子是我让朋友帮我租的,2015年11月5日我是第一次进去,当天搜出了的毒品不是我的。经审理查明:一、贩卖毒品2015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司庭治在洛阳市内先后将冰毒贩卖给徐某、王某等人。2015年11月5日,司庭治在洛阳市中州中路与玻璃厂路交叉口唐宫小区3-9号楼五单元三楼中门的租住屋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在司庭治租住屋内现场查获13包冰毒(净重17.85克)、吸毒工具及电子秤等物品。后经洛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查获的疑似毒品内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容留他人吸毒1、2015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司庭治在其位于洛阳市西工区西下池的出租屋内容留刘某吸食冰毒。2、2015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司庭治在其位于洛阳市西工区西下池的出租屋内容留贾某吸食冰毒。3、2015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司庭治在其位于洛阳市中州中路唐宫小区3-9号楼五单元三楼南门的租住处容留贾某吸食冰毒。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被告人司庭治的讯问笔录2015年10月20多号我在杨某某那里买过6包冰毒(6克左右),我和刘某在我洛阳市西下池的租住屋内吸食过冰毒,吸食工具和冰毒都是我的。我和贾某还一起吸食过两次冰毒,第一次是在洛阳市西下池我的租住屋内,第二次是在洛阳市中州路和玻璃厂路我的租住屋内,这两次吸食的冰毒和工具都是我提供的,但这两次吸食的时间记不清楚了。后来又卖给徐某和王某两包收了200元,家里还有两包多。2015年11月5日我在洛阳中州路与玻璃厂路自己的租住���内被抓获时,查获的毒品有两小包约两克是从杨某某那里买的剩下的,其他的不清楚。这个租住屋是我于2015年11月1日和房东说好租下的,每月400元,我付了800元,房东不知道叫什么,只知道电话。2、证人徐某、王某的询问笔录证实徐某和王某、刘孟杰三人在王某租住的地方一起吸食毒品,吸食的毒品是徐某从司庭治那里购买的。3、证人贾某的询问笔录证实贾某和司庭治一起吸过两次冰毒,第一次是10月份在司庭治租住的洛阳市东下池的房子里,第二次是在2015年11月3日在司庭治租住的洛阳市中州路和玻璃厂路附近的房子里。证人蒋某的询问笔录证实2015年10月份蒋某将自己位于洛玻小区唐三街坊9号楼5单元3楼中门房屋出租的信息发布到网上,过了段时间有个男的说想租房,后蒋某就带其看房。看完后说��以就给蒋某交了两个月的房租800元,然后就住了进去。在租给这个男的以前,该房子已经空了两个月,房间里面当时有床、沙发、衣柜、梳妆台,其他什么都没有了。杨某某的讯问笔录证实杨某某和司庭治在司庭治租住的洛阳三中对面玻璃厂家属院三楼屋里吸食过冰毒,冰毒是司庭治提供的。6、证人刘某的询问笔录证实刘某到司庭治所在的东下池出租屋内,司庭治把放有冰毒的锡纸拿出,让刘某吸食的事实。7、辨认照片证实徐某辨认出出售给自己冰毒的人是8号照片中的司庭治,别名“司毛”。8、洛宁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2015年11月6日对被告人司庭治的尿液检测为阳性。9、现场勘验笔录、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10、洛宁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据保全清单证实侦查人员对现场疑似冰毒白色结晶物13袋、吸毒工具、钱包、电子称重器、银行卡、手提包等涉案物品进行扣押的事实。11、洛宁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称重照片证实在司庭治租住屋处查获的疑似冰毒白色结晶物13袋,净重17.85克。12、洛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实在司庭治处查获的塑料袋装疑似冰毒白色结晶物13袋,共17.85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3、洛宁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11月5日21时许,根据线索洛宁县公安局民警在洛阳市中州路与玻璃厂路交叉口唐宫小区3-9号楼五单元三楼中门出租屋内,将涉嫌贩卖毒品的司庭治抓获。14、被告人司庭治的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案发时系成年人且无违法犯罪记录。本院认为,被告人司庭治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向他人贩卖,且从其租住的房屋内现场查获毒品冰毒17.85克,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司庭治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辩称中州路与玻璃厂路的房子是自己让朋友帮忙租的,2015年11月5日是第一次进去,当天搜出的毒品不是自己的。经查明,根据被告人司庭治的讯问笔录及证人徐某、王某、蒋某、贾某等人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司庭治曾向徐某、王某贩卖过毒品,且于2015年11月1日承租了蒋某位于中州路与玻璃厂路洛玻小区唐三街坊9号楼5单元3楼中门的房屋,并于2015年11月3日在该租住屋内容留贾某吸食毒品,公安机关在2015年11月5日抓获司庭治时,在其屋��查获毒品17.85克。被告人司庭治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将其卖给徐某、王某,后公安机关在其租住屋内查获了17.85克毒品,其行为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故对其辩护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纳。被告人司庭治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故依据本案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一、三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司庭治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司庭治的��期自2015年11月25日至2024年5月24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海萍审 判 员 : 陈 瑾人民陪审员 :金小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阿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