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初125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陈建英与周海峰、诸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英,周海峰,诸莉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2525号原告陈建英。委托代理人朱瑞康,杭州市新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孙均,杭州市新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海峰。被告诸莉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英诉被告周海峰、诸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陈建英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海峰、诸莉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建英撤回对周海峰、诸莉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24元,减半收取2162元,由陈建英负担。审判员 周迪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童栎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