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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6刑更3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王文兵犯运输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文兵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6刑更386号罪犯王文兵。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罪犯王文兵因犯运输毒品罪,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3日作出(2009)保中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9月17日交付执行。2012年5月3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其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变更为七年,2014年7月4日,云南省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31年7月2日止。2016年10月9日,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罪犯王文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文兵自上次减刑以来,获得执行机关五次表扬、一次记功的奖励。2015年9月14日,王文兵因违反监规,顶撞民警,被给予禁闭十五天的处分。同年9月29日,王文兵禁闭期间不能认识自己的错误,不思悔改,又被给予禁闭十五天的处分。同年10月5日,王文兵趁开饭之机将一次性塑料饭匙折断后吞入喉中,并以此要求解除禁闭,再次被给予禁闭七天的处分,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汉江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呈报减刑情况的评议记录、讨论记录,罪犯个人改造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罪犯王文兵在服刑考验期间,屡次违反监规,被给予三次禁闭处分,不符合悔改表现四个方面的情形,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文兵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拥军审 判 员  王兴无代理审判员  郭晓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叶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