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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执恢6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瑞千与被执行人魏风雨、杨亚雄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瑞千,魏风雨,杨亚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恢605号申请执行人李瑞千,男。被执行人魏风雨,男。被执行人杨亚雄,男。申请执行人李瑞千与被执行人魏风雨、杨亚雄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作出的(2014)莲民初字第036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瑞千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且被执行人已履行50000元,现该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经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执恢60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如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员 袁 博执行员 沈 立执行员 高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淑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