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执20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陈某1与陈某2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1,陈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7执2036号申请执行人陈某1。被执行人陈某2,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龙民初字第007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5月0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1与被执行人陈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同日向被执行人陈某2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陈某2缴纳执行款15万元及利息损失;二、负担案件受理费80元,执行费21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陈某2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陈某2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查封了登记在陈某2名下的苍南县龙港镇龙海花园6幢二单元605室,现因被执行人陈某2在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涉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申请执行人要求暂缓处置该房屋,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某2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陈某2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7执203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王作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李 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