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执90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尹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90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2号B段。法定代表人王珍军,行长。被执行人尹铮,男。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尹铮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175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尹铮应偿还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欠款五万五千九百七十五元五角一分及利息、罚息。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尹铮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尹铮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175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巍审判员 周鹏审判员 罗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焦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