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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3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长春市乐知图书文化有限公司与长春市供热(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市勇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乐知图书文化有限公司,长春市供热(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市勇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3民初551号原告长春市乐知图书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一匡街五月花苑29栋1门102室。法定代表人梁会玲,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雪艳、刘冬,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市供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四平路473号。法定代表人田相工,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淼,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市勇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天富家园五期第11B22A22B1单元505号。法定代表人罗兆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乐知图书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市供热(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市勇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市乐知图书文化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乐知图书文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乐知图书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长春市乐知图书文化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 判 长 陈 双代理审判员 王 昱代理审判员 张艳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岳 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