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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146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与江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江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4622号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负责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赵兵,广东惠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某某,男,汉族,1971年3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江某某价值人民币58108.45元的财产,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提供信誉担保(以人民币58108.45元为限),承担因保全不当对被告造成的损失。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江某某价值人民币58108.45元的财产【具体以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曾海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