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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03民初16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孙曙光与王登峰、丁亨天、刘娜诉讼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曙光,丁亨天,刘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03民初1678号申请人:孙曙光。被申请人:丁亨天。被申请人:刘娜。原告孙曙光与被告王登峰、丁亨天、刘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孙曙光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二被申请人丁亨天、刘娜在中国建设银行白银平川支行的工资10万元。担保人张艳中以其所有的甘DD71**号小型普通客车对上述申请保全事项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孙曙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丁亨天、刘娜在中国建设银行白银平川支行的工资10万元。二、查封担保人张艳中所有的甘DD71**号小型普通客车。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被申请人丁亨天、刘娜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祥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党国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