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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22执8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贾普生与黄红满、王小玲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普生,黄红满,王小玲,安徽宏达投资有限公司,枞阳县绿油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徽宏城置业有限公司,章泽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22执865号申请执行人:贾普生,男,1962年10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黄红满,男,1965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被执行人:王小玲,女,1971年12月12日生,汉族,农民,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系黄红满之妻。被执行人:安徽宏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枞阳镇金山路。。法定代表人:章泽达,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枞阳县绿油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枞阳镇金山路。组织机构代码56066232-8。法定代表人:黄红满,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宏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金山西路。组织机构代码05974453-0。法定代表人:章泽达,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章泽达,男,1968年12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普生与被告黄红满、王小玲、安徽宏达投资有限公司、枞阳县绿油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徽宏城置业有限公司、章泽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贾普生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5)枞民保字第00025号民事裁定,查封了安徽宏城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安徽省枞阳县官埠桥镇“官桥上城名居”项目楼盘10至15号楼计13套房屋以及黄红满、王小玲名下的部分房产。嗣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还款的调解协议,协议约定上述六位被执行人每归还60万元,则申请执行人贾普生申请解除对其中两套房屋的查封。现因被执行人已按本院(2015)枞民一初字第00575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约定,履行了2015年10月至12月的还款义务计45万元,申请人贾普生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其中两套房屋查封的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安徽宏城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安徽省枞阳县官埠桥镇“官桥上城名居”项目楼盘12号楼303室、14号楼303室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丽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华琴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