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825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李永与伍丽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伍丽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825执91号申请执行人李永,男,36岁,汉族,无文化,住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伍丽坤(系罗宗兴前妻),女,51岁,汉族,大专文化,住镇沅县,退休职工。本院在执行李永与伍丽坤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是镇沅县人民法院2016年3月14日作出的(2015)镇民初字468号民事调解书,双方约定:罗宗兴所欠李永的借款120000.00元(其中借款本金115000.00元,利息5000.00元),伍丽坤同意在其管理的罗宗兴遗产范围内,即以镇沅县志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厂房、叉车、机器设备及镇沅县林业园区土地一块范围为限,依法清偿所欠李永的债务。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查明罗宗兴的财产,在罗宗兴生前就抵押给了银行贷款。并且抵押财产不足以全部清偿银行债务,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825执9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在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廷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