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04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诉吕公务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公务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04刑初476号公诉机关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公务,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武进市,无业。2016年9月28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06年5月24日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2011年1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3年4月20日刑满释放。2016年8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6年9月28日被释放。2016年10月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诉刑诉(2016)4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公务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公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公务于2016年8月10日至17日间,先后在本市钟楼���牛魔王火锅店、龙城时光网吧内,实施盗窃作案3起,共窃得人民币5元、“苹果itouch5”1只、“中华”香烟7包等物,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115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被告人吕公务于8月10日,在本市杨柳巷8号牛魔王火锅店内,窃得该店内“中华”香烟7包、“芙蓉王”10包、“华为”M2平板电脑1台,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735元。2、被告人吕公务于8月15日,在上述地点,窃得人民币5元、“苹果itouch5”1只,赃物价值人民币380元。3、被告人吕公务于8月17日8时30分许,在本市杨柳巷龙城时光网吧内,窃得被害人储某的苹果6手机1只。被告人吕公务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吕公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未到庭被害人刘某霞、储某的陈述笔录,未到庭证人刘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监控视频,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公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吕公务有盗窃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吕公务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公务犯盗窃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公务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10月9日起至2017年1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吕公务的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